[车友头条-车友号-左右观车] 河北蠡县车主陈先生从去年10月到如今,一直被自己的爱车困扰着,原因是,跟自己形影不离的宝骏560,首次保修和第二次保养竟然都是在提车前发生的,汽车经销店的售后记录里,也不是车主本人的名字。
陈先生认为是车商将并不是新车的车子卖给了他,存在欺诈行为,愤然向河北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罚一赔三”。最近该院作出了一审宣判。
原告认定车商出售非新车
原告陈先生在诉状中称,2017年12月30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车辆识别代号为LZWADAGB821128汽车一辆,后于2019年11月5日在五菱保定特约服务站进行车辆保养时被告知该车质保期即将过期。
后在五菱汽车保定特约服务站调取该车维修保养记录得知,在原告购买之前,该车辆于2017年4月25日以及2017年10月24日已有两次保养记录,且保养记录显示,在该车2017年10月24日保养之时,行驶里程显示为5065KM。但在原告购买该车后3个月的第一次保养记录中显示行驶里程为4905KM。
通过保养记录可知,原告购买的车辆并非全新车辆,存在“调表”问题,被告作为专业的从事车辆买卖的人员,对该事实或情况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却并未告知原告该车实际情况且仍按照新车标准出售,隐瞒了车辆瑕疵,使原告作出错误的判断,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已经构成了对原告的欺诈。
原告在购买了上述车辆后,为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支付保险费6000元,车辆购置税等车辆买卖的相关费用9000余元,保定新闻广播和河北交通广播也对该事实的发生进行了报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原、被告双方经过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解,最终未达成调解结果。
(文/车友号 左右观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