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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置城市公交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小仓说车小仓说车2021年12月31日 14:32  

[车友头条-车友号-小仓说车]  新购置城市公交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交规划发〔2012〕160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76号)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省级补助资金管理,促进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二五”期间我省境内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的传统能源、清洁能源、新能源公交车辆。

第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购置城市公交车辆计划管理,省级补助资金的发放指导与监督。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新购置城市公交车辆省级补助申请的审核,省级补助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漳州开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购置城市公交车辆计划管理,省级补助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设区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新购置城市公交车辆补助资金申请的审查、进度报送等日常管理。

第二章 补助条件

第四条 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具备城市公交经营资质且实行公车公营的企业。

第五条 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车辆应符合《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T162)要求,配备双开门装置且长度不小于7米(2012年7月31日前县(市)新购置的公交车辆长度不小于5.9米)。

(文/车友号 小仓说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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